[閒聊哈拉] 刊登各種產品或服務等等的使用意見要當心,否則可能遭罰

以後網友在自己的部落格之類的地方,要是有收受廠商的好處並發表一些使用心得或觀後感等等的文章,如果不說明跟廠商之間的關係的話,會遭到罰款。

這是美國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(聯邦貿易委員會, FTC) 在 2009 年 10 月 5 號最新翻修的條文。以往 FTC 的規範比較鬆散,所以造成很多漏洞,讓不實廣告得以四處猖狂並逍遙法外!但這次翻修後的條文,將針對平面媒體、電視廣告、以及網際網路上的資訊一網打盡。

這次最新翻修的條文中,主要是增加了自從網際網路流行後,一些部落格達人們在網路上所發表的使用心得等等的文章做出規範。也就是說,如果你接受了廠商的饋贈或金錢資助,對某些商品或服務等等所寫出的推薦文章並刊登於部落格、Twitter、Facebook、討論群網站、或是任何其它網際網路上的空間,就必須要說明跟廠商之間的關係。如果是自行購買的商品或服務而寫出的使用心得,則不算在規範之中。如果是收到『免費』的試用品,就可能處於灰色地帶,有可能算也有可能不算在規範中,要看情形處理。

至於不管有沒有接受廠商的好處而寫出的文章,內容都應該要誠實的反應該商品的優缺點,這是恆久不變的大原則。

當然,這些規範是屬於美國地區。其它國家或地區可能有不同的規範。

FTC 的聲明稿:
FTC Publishes Final Guides Governing Endorsements, Testimonials

2009/10/05 FTC 的規範內容 (PDF 檔)
http://www.ftc.gov/os/2009/10/091005revisedendorsementguides.pdf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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